(2017)晋10行终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王英杰、王嘉诉尧都区公安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汾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英杰,王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晋10行终67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英杰,男,1964年2月14日生,汉族。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嘉,女,1992年2月11日生,汉族。上诉人王英杰、王嘉因要求尧都区公安局履行保护王英杰、王嘉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的法定职责,不服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2017)晋1002行初3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王嘉户的合法财产受到侵害,委托其母亲2年多来一直向尧都区公安局求救,请求保护其合法财产,然而尧都区公安局一直持消极态度。原审法院不予立案,剥夺了原告的诉求。要求撤销一审裁定,责令尧都区公安局履行保护上诉人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的法定职责。本院认为,上诉人王英杰、王嘉的起诉没有具体的事实根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淑敏审判员 梁祥伟审判员 张俊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何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