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02民初4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广安鼎力置业有限公司与文维梅、李剑华、毕婷、李剑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安鼎力置业有限公司,文维梅,李剑华,李剑蓉,毕婷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02民初4600号原告:广安鼎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北辰办事处果酒巷滨江安置房二楼。法定代表人:杨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文维梅,女,194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李剑华,男,1970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李剑蓉,女,196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毕婷,女,1980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原告广安鼎力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文维梅、李剑华、李剑蓉、毕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广安鼎力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安鼎力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安鼎力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并已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审判员 张小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