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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2民初13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凯乐斯铜艺装饰(北京)有限公司与北京净山湖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凯乐斯铜艺装饰(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净山湖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13560号原告:凯乐斯铜艺装饰(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小张湾村224号。法定代表人:王建英,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冒颖华,男,凯乐斯铜艺装饰(北京)有限公司职员。被告:北京净山湖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双兴苑东区一号楼41门。法定代表人:詹国勇,经理。原告凯乐斯铜艺装饰(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净山湖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凯乐斯铜艺装饰(北京)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凯乐斯铜艺装饰(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凯乐斯铜艺装饰(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2元,由原告凯乐斯铜艺装饰(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智耀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佳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