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9民初30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赵立勇与马夫井、刘凤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立勇,马夫井,刘凤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嘉祥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9民初3027—2号原告:赵立勇,男,194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手机号.被告:马夫井,男,1979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手机号.被告:刘凤博,男,成年人,汉族,住嘉祥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嘉祥支公司。法定代表人:聂传斌。2017年6月22日本院作出了(2017)鲁0829民初3027—1号民事裁定书,将被告马夫井驾驶的鲁H×××××小型客车扣押于嘉祥县萌山汽修厂。原告赵立勇与被告马夫井于2017年8月31日达成和解协议,被告马夫井并按协议履行了义务,原告赵立勇申请解除对马夫井驾驶的鲁H×××××小型客车的保全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马夫井驾驶的鲁H×××××小型客车的诉讼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高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