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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9民初30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赵立勇与马夫井、刘凤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立勇,马夫井,刘凤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嘉祥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9民初3027—2号原告:赵立勇,男,194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手机号.被告:马夫井,男,1979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手机号.被告:刘凤博,男,成年人,汉族,住嘉祥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嘉祥支公司。法定代表人:聂传斌。2017年6月22日本院作出了(2017)鲁0829民初3027—1号民事裁定书,将被告马夫井驾驶的鲁H×××××小型客车扣押于嘉祥县萌山汽修厂。原告赵立勇与被告马夫井于2017年8月31日达成和解协议,被告马夫井并按协议履行了义务,原告赵立勇申请解除对马夫井驾驶的鲁H×××××小型客车的保全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马夫井驾驶的鲁H×××××小型客车的诉讼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高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