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7执21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2-07
案件名称
梁奕虑与陈通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奕虑,陈通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7执21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梁奕虑,男,1963年5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被执行人陈通快,男,1972年1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27民初99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梁奕虑与被执行人陈通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陈通快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陈通快缴纳执行款235000元及利息;二、负担案件诉讼费2442.5元,执行费342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陈通快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陈通快在相关银行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发现车牌号为浙C×××××高尔牌小型汽车登记在被执行人陈通快名下,本院已依法予以查封,但因上述车辆下落不明而未实际查扣;发现坐落于苍南县灵溪镇上江小区1-36幢B单元702室房产[房产证号:00××50、00××51、土地证号:苍国用(2008)第01-51**号]登记在被执行人陈通快、方小华名下,本院依法予以查封、拍卖,充抵诉讼费、执行费后,本案获分配款37136.95元。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财产查询回执、(2017)浙0327执180号、(2017)浙0327执180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及(2017)浙0327执180号分配方案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谢茂平、黄丽松有财产或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327执214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 海人民陪审员 金小虎人民陪审员 梁辉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谢智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