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424民初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王秀华与山东华鲁制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华,山东华鲁制药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4民初108号原告王秀华,男,197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茌平县,确认地址河南省柘城县起台镇毛堂村。被告山东华鲁制药有限公司,所在地山东省茌平县华鲁街1号,确认地址同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3168091268M。法定代表人刘健,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锋,男,197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茌平县,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玉鹏,山东舜翔(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华诉被告山东华鲁制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秀华因证据不足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秀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156元,减半收取8578,由原告王秀华负担。审判长  刘美娟审判员  李 华审判员  赵文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