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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13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石衡、李仁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衡,李仁华,郭瑞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13133号申请人:石衡,男,1987年4月2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费县。被申请人:李仁华,男,1981年7月18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郭瑞香,女,成年,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石衡与被申请人李仁华、郭瑞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石衡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李仁华、郭瑞香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方城镇小义山村的房屋一套,保全金额12万元,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李仁华、郭瑞香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方城镇小义山村的房屋一套,限额12万元;二、查封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建法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丽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