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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929执异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赵艳霞、献县润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艳霞,献县润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冀0929执异23号案外人:魏幼康,男,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申请执行人:赵艳霞,女,住献县。被执行人:献县润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艳霞与被执行人献县润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魏幼康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魏幼康称,献县法院于2017年9月13日作出(2017)冀0929执697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献县润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福源国际小区项目2号楼1单元1102室。该房屋虽系在献县润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但是献县法院查封之前献县润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将该房产出卖予案外人,同时案外人已经交付购房款并实际占有上述房产。因此献县法院查封并拍卖该房产侵害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解除对该房产的拍卖程序,并撤销拍卖裁定书。本院查明,我院在审理原告赵艳霞与被告献县润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于2016年2月2日查封了献县润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源国际小区项目的2号楼、3号楼、4号楼的30套房产,其中包括案外人魏幼康主张权利的2号楼1单元1102室,该案审结后进入执行程序,该保全措施已转为执行中的强制措施。案外人魏幼康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供了如下证据:1.分期付款协议书一份,以证明案外人魏幼康已购买献县润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源国际小区的2号楼1单元1102室。2.收据三份份,证实魏幼康已支付购房款218815元。3.献县金昊管业有限公司书面证明一份,证明由献县金昊管业有限公司代献县润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取购房款70000元。本院认为,案外人魏幼康与献县润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房屋合同约定总价款为284815元,现魏幼康已支付购房款218815元,已支付购房款百分之五十以上。故案外人异议理由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献县润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源国际小区2号楼1单元1102室的查封措施。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献县人民法院提起异议之诉。审 判 长  宋志勇代理审判员  李志强代理审判员  刘明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