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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2民初5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怡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中山门支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怡,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中山门支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2民初5739号原告:王怡,女,1978年5月26日出生,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中山门支行,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中山门中心北道14号。原告王怡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中山门支行(以下简称:中山门支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被盗刷资金27000元及手续费159元,共计27159元;2.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中山门支行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东丽支行的基层网点,不能独立对外承担法律责任,故被告应起诉其上级单位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东丽支行。现原告起诉被告主体有误,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怡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79元,全部退还原告王怡。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冯云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付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