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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259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方龙与刘祖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方龙,刘祖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5民初25979号原告:李方龙,男,1987年5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刘祖文,男,1975年3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原告李方龙诉被告刘祖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此后,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方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祖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方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3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以借款3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3倍(审理中变更为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11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3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2017年1月10日还清。上述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未能还款,故原告提起诉讼。被告刘祖文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言明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3万元,于2017年1月10日归还,利息按年利率36%计算。同时,在借条下面,被告签字确认收到上述借款3万元,其中4,000元为现金交付,26,000元系银行转账。因被告至今未清偿上述借款本息,故原告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银行电子回单,以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现主张的被告向其借款3万元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银行电子回单为证,本院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成立。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未能清偿借款,显属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现要求被告归还借款3万元并支付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的诉请,合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应诉抗辩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自负,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祖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李方龙借款人民币3万元;二、被告刘祖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方龙以借款人民币3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11日起至借款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110元,由被告刘祖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唐华萍人民陪审员  吴凤鸣人民陪审员  宋丽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孙 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