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22刑初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袁红军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长根,袁红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22刑初303号自诉人孙长根,男,195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被告人袁红军,男,197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淇县。自诉人孙长根以被告人袁红军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孙长根在判决宣告前,申请撤回自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孙长根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九份。审判员 和利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冯 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