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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32民初1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石家庄众凯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邸林珍、陈爱军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众凯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邸林珍,陈爱军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32民初1475号原告:石家庄众凯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元氏县井元路320号。法定代表人:张胜辉,职位董事长。被告:邸林珍,男,1966年2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岚县。被告:陈爱军,男,196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石家庄众凯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邸林珍、陈爱军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石家庄众凯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石家庄众凯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60元,由石家庄众凯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智立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赵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