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32民初1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石家庄众凯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邸林珍、陈爱军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众凯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邸林珍,陈爱军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32民初1475号原告:石家庄众凯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元氏县井元路320号。法定代表人:张胜辉,职位董事长。被告:邸林珍,男,1966年2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岚县。被告:陈爱军,男,196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石家庄众凯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邸林珍、陈爱军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石家庄众凯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石家庄众凯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60元,由石家庄众凯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智立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赵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