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民终2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上诉人院志华因与被上诉人贺国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院志华,贺国富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民终26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院志华,男,197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住神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宁,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贺国富,男,196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住神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增曦,神木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工作者。上诉人院志华因与被上诉人贺国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1民初31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院志华自愿撤回上诉,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院志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院志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3700元,减半收取6850元,由上诉人院志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薛海鸥代理审判员 闫徐平代理审判员 常跃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田建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