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11执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360贾俊与陈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俊,陈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111执360号申请执行人贾俊,男,1982年11月5日生,汉族,住本市润州区。被执行人陈茹,女,1989年11月20日生,户籍地址本市润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贾俊与被执行人陈茹民间借贷纠纷,因申请执行人贾俊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1111执360号案件的执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二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国根审判员 杜薇薇审判员 单立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