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502执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李学娇、黄从康与保山市坤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学娇,黄从康,保山市坤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502执911号申请执行人李学娇,女,1987年3月20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黄从康,男,1979年9月8日生,壮族。被执行人保山市坤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李学娇、黄从康与保山市坤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云0502民初55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保山市坤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李学娇、黄从康逾期交房违约金29869元,到期后保山市坤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李学娇、黄从康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保山市坤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材料,限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催促,被执行人保山市坤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履行了执行款29869元并已兑付给申请人李学娇、黄从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云0502民初55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宇审判员 连 波审判员 李 孝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陆松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