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603执1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22

案件名称

城北教师新村第三届业主委员会与德阳市弘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城北教师新村第三届业主委员会,德阳市弘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1846号申请执行人城北教师新村第三届业主委员会被执行人德阳市弘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城北教师新村第三届业主委员会与德阳市弘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城北教师新村第三届业主委员会与德阳市弘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德阳市弘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7年10月30日前缴清调解书确定的欠费52600.66元。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在约定的履行期间及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之前,人民法院不能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0603民初165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忠炜审判员  唐 宁审判员  邹赤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丁洪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