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7民初1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徐小勇与徐三元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小勇,徐三元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7民初1109号原告:徐小勇,男,198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襄阳市襄州区。被告:徐三元,男,197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襄阳市襄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小勇与被告徐三元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小勇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小勇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小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小勇负担。审判长 杨红勇审判员 曹 鹏审判员 张 坤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