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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民特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重庆朕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刘玲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殊程序:其他民事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朕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刘玲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特217号申请人:重庆朕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时代天街16号2幢12-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71762644B。法定代表人:任杰,董事长。被申请人:刘玲。本院在审理重庆朕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刘玲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中,申请人重庆朕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朕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回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朕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本院予以免收。审 判 长 肖 琴审 判 员 蒋 科代理审判员 肖 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法官 助理 王晓静书 记 员 李彦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