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303执3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2-26
案件名称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黄桂深刑事罚金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桂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5303执344-1号移送执行人: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地址:云浮市云安区六都镇白沙塘行政区。被执行人:黄桂深,男,汉族,1969年12月17日出生,住云浮市云安区。本院在执行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黄桂深刑事罚金一案中,于2017年8月22日做出了(2017)粤5303执34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黄桂深所有的粤X**号飞度牌轿车一辆。现因被执行人黄桂深已经履行了(2016)粤5303刑初116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缴交了罚金3000元。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黄桂深所有的粤X**号飞度牌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林国灿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谢月娥陈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