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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民申1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李瑞民、张秀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瑞民,张秀英,田秋建,葛从良,陈冠宇,望俊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永城东方大道营销服务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民申114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瑞民,男,汉族,1949年3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秀萍,永城市第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文明,永城市第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张秀英,女,汉族,1947年6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秀萍,永城市第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文明,永城市第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田秋建,男,汉族,1981年9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葛从良,男,汉族,1961年10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陈冠宇,男,汉族,1990年2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望俊利,男,汉族,1970年9月15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永城东方大道营销服务部。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新城区东方大道东段**号。负责人:李侠,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甘肃联创科技孵化园综合楼*楼**楼**楼**楼。负责人:冯征,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李瑞民、张秀英因与被申请人田秋建、葛从良、陈冠宇、望俊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永城东方大道营销服务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14民终10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瑞民、张秀英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结果作出并生效后,李瑞民、张秀英二人身体状况严重恶化,经重新鉴定,李瑞民左侧肢体偏瘫构成四级伤残,存在护理依赖,张秀英构成十级伤残,葛从良等人赔偿的数额不足以弥补二人的损失,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豫1481民初1721号判决后,李瑞民、张秀英无正当理由未对此提起上诉,一般应视为其接受一审判决结果,二审裁判维持一审结果,现李瑞民、张秀英现提出再审请求,主张原审判决损害其合法权益,明显与其在本案一、二审诉讼期间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相悖,故本院对李瑞民、张秀英的申请再审事由不予审查。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瑞民、张秀英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于跃辉代理审判员  程保华代理审判员  戚寒箫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淑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