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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24民初2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高台县东苑集中供热有限公司与杜国勤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台县东苑集中供热有限公司,杜国勤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24民初2497号原告:高台县东苑集中供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建成,系该公司经理。被告:杜国勤,男,汉族,住××县。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受理的原告高台县东苑集中供热有限公司诉被告杜国勤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台县东苑集中供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7元,减半收取78.5元,由原告承担。本院预收原告受理费157元,由本院退还其78.5元。审判员  赵玉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葛 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