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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民终6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杨佃兰、王嘉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佃兰,王嘉炜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终60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佃兰,女,汉族,1955年9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颍上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美玲,广东国晖(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嘉炜,男,汉族,1998年2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上诉人杨佃兰因与被上诉人王嘉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7)浙0109民初89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查,原审法院于2017年8月2日向杨佃兰送达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告知其应在收到该通知后七天内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316元,逾期未缴纳的,按自动撤诉处理。但上诉人杨佃兰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杨佃兰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缪 蕾审判员 危 薇审判员 徐毅翀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翁文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