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3民初2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李现军与于淼、杨京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现军,于淼,杨京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3民初2132号原告:李现军,男,197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被告:于淼,男,198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洛阳市西工区。被告:杨京利,女,198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老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希红,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现军与被告于淼、杨京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李现军于2017年8月1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现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现军撤诉。案件受理费3490元,减半收取计1745元,申请费1270元,合计3015元,由李现军负担。审 判 长 李东晓人民陪审员 党书芳人民陪审员 王晓冬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史向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