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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9执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有限股份公司大邑县支行、秦春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有限股份公司大邑县支行,秦春洋,杜泽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29执25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有限股份公司大邑县支行。被执行人秦春洋,男,汉族,四川省大邑县人,住大邑县。被执行人杜泽霞,女,汉族,四川大邑县人,住大邑县。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2016)川0129民初103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农业银行大邑县支行申请执行秦春洋、杜泽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标的51192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秦春洋现在监狱服刑,已扣划杜泽霞银行存款1050元,杜泽霞因经济困难现无其它可供执行的房产、土地、银行存款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2016)川0129民初1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世伟审判员  唐 鑫审判员  高志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四日书记员  赵 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