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5执21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孙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孙刚,孙忠江,付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5执21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康定路1199号。法定代表人:谷峰。被执行人:孙刚,男,汉族,1986年2月15日出生,住所地盐山镇尹刘村。被执行人:孙忠江,男,汉族,1963年1月1日出生,住所地盐山镇尹刘村。被执行人:付超,女,汉族,1983年8月27日出生,住所地盐山镇尹刘村。本院在执行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孙刚、孙忠江、付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21日向被执行人孙刚、孙忠江、付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孙刚、孙忠江、付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孙刚、孙忠江、付超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被执行人孙忠江银行存款4040元至盐山县人民法院。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君默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 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