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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0民初8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傅汝梅樊钢与重庆翊扬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钢,傅汝梅,重庆翊扬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民初8462号原告:樊钢,男,1963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告:傅汝梅,女,196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重庆翊扬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财富大道(财富汇)3号22、2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8394232XX。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阳长荣,重庆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莹,重庆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樊钢、傅汝梅与被告重庆翊扬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樊钢、傅汝梅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樊钢、傅汝梅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钢、傅汝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樊钢、傅汝梅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