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1执120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庆阳振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天下水坊饮品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庆阳振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天下水坊饮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21执120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庆阳振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长庆南路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002MA7479D33K。法定代表人:李旭升,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天下水坊饮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长丰县双凤经济开发区凤霞路42号荣事达第六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07237677-9。法定代表人:宗吉徽,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庆阳振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天下水坊饮品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1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安徽天下水坊饮品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5212.5元,现被执行人安徽天下水坊饮品有限责任公司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天下水坊饮品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存款15212.5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 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金传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