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528执恢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蒲城县任巧玲外科诊所与张新营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蒲城县任巧玲外科诊所,张新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7)陕0528执恢203号申请执行人蒲城县任巧玲外科诊所,住所地蒲城县兴镇花炮市场。负责人任巧玲,任该诊所所长。委托代理人陈俊荣,男,1961年8月6日生,汉族,陕西省蒲城县人,系任巧玲之夫。被执行人张新营,男,1974年4月8日生,汉族,陕西省富平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蒲城县任巧玲外科诊所与被执行人张新营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5)富平民初字第004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23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24673.13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1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新营出外打工下落不明,其经营的富平县富贵花炮制造有限公司在富平县老庙镇政府、富平县老庙镇财政所有企业退出花炮制造业奖励资金,本院另一案件予以保全,与本案合并���行后,依法予以提取。扣除执行费270元后,将案件执行款21735元支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富平民初字第0046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党应麟审 判 员  孙宏泉代理审判员  王新朝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冯鹏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