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执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凡学兵等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展蓝派克股权投资合伙企业,凡学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7)京01执583号申请执行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展蓝派克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主要经营场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盐场1号办公楼九号2038室。被执行人凡学兵,男,住北京市海淀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展蓝派克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凡学兵公证债权纠纷一案,北京市中信公证处(2016)京中信内经证字57498、57499、57500号公证书、(2017)京中信内经证字49483号公证书及(2017)京中信执字00759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人凡学兵银行存款三亿四千四百五十四万三千一百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凡学兵应负担的执行费四十一万一千九百四十三元。三、采取以上措施仍不足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凡学兵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执行员 刘金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连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