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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8刑终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王某某抢夺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8刑终67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男,1976年7月16日出生于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张家界市永定区。因犯盗窃罪,1996年9月9日被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因犯抢劫罪,2006年7月16日被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8年9月20日减刑释放;因犯抢夺罪,2010年8月9日被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犯抢夺罪,2017年4月19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张家界市看守所。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犯抢夺罪一案,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作出(2017)湘0802刑初26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3日将案卷移送至本院,本院同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二审审理期限为二个月,实际审理期限9天。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2017年4月6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红色男式两轮摩托车,在张家界市永定区南庄坪办事处土家风情园公交站台,趁被害人李某不备夺走其金色华为牌手机一部。2017年4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摩托车在张家界市永定区大桥办事处公园世家小区门口趁被害人黄某1不备夺走其女式手提包一个,包内有现金人民币320余元、身份证、价值人民币1619元的玫瑰红OPPO牌手机一部、农商银行卡一张等。案发后,公安机关将扣押的现金及玫瑰红OPPO牌手机返还给被害人黄某1。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物证、书证等相关证据证明。据此原审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被告人王某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王某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1、上诉人被抓捕归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上诉人主动大部分退赃,并积极缴纳罚金。上诉人有从轻、减轻情节,请求二审依法减轻刑事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摩托车在张家界市永定区大桥办事处公园世家小区门口趁被害人黄某1不备夺走其女式手提包一个,包内有现金人民币320余元、身份证、OPPO牌手机一部、农商银行卡一张等。当晚21时34分,被告人王某某用抢夺所得的农商银行卡(帐号为94×××11)在张家界市城区附近的工商银行柜员机取走人民币1000元,2017年4月18日6时18分,被告人王某某用抢夺所得的农商银行卡(帐号为94×××11)在永定区角坪农商银行柜员机取走人民币500元。之后,被告人王某某将其中的1400元存入自己的邮政储蓄银行卡内。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被告人王某某抓获并将其邮政储蓄银行卡内的现金1400元及OPPO牌手机返还给被害人黄某1。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查证且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1、扣押的工作帽两个、摩托车一辆证明,被告人王某某使用以上工具作案;2、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王某某被抓获归案的经过;3、手机销售单、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被抢夺的OPPO牌手机价值1619元;4、辨认笔录证明,被害人黄某1辨认出王某某;5、检查笔录证明,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民警对其进行人身检查,发现其衣服口袋里有一部oppo牌手机;6、现场指认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相关照片证明,被告人王某某作案的地点和抢夺的现场路线;7、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王某某有犯罪前科;8、发还物品清单证明,公安机关将人民币1400元和oppo牌手机返还给被害人黄某1;9、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王某某系1976年7月16日出生于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10、被害人李某陈述证明,2017年4月6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红色男式两轮摩托车,在张家界市永定区南庄坪办事处土家风情园公交站台,趁其不备夺走其一部华为牌手机;11、被害人黄某1陈述证明,2017年4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摩托车在张家界市永定区大桥办事处公园世家小区门口趁其不备夺走其女式手提包一个,包内有现金人民币320余元、身份证、一部oppo牌手机、一张农商银行卡等;1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其抢夺的时间、地点、财物种类、数量与被海人李某、黄某1陈述的时间、地点、财物种类一致。王某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骑摩托车在永定城区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抢夺罪,且具有盗窃、抢劫、抢夺前科。王某某上诉提出“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经查,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原审法院已充分考虑到该量刑情节,并已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对其从轻处罚,故该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王某某上诉提出“主动大部分退赃、积极缴纳全部罚金”,经查,王某某归案后,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民警对其进行人身检查时发现其衣服口袋里有一部oppo牌手机,之后将该手机扣押。2017年4月19日,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将oppo牌手机和王某某的两次抢夺所得的人民币1400元返还给被害人黄某1。因此,王某某是归案后被动部分退赃,故该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审法院已经充分考虑到上诉人王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等量刑情节,并已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原审判决对上诉人王某某的量刑并无不当,故其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段智敏审 判 员 陈 明审 判 员 涂明珠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张 彬书 记 员 刘艺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