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3执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赵永红与江苏理想阀门有限公司、李跃专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永红,江苏理想阀门有限公司,李跃专,唐春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23执715号申请执行人:赵永红,女,汉族,1969年5月22日生,市民,住盐城市亭湖区。被执行人:江苏理想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城北工业园区通榆北路158号。法定代表人:李跃专,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跃专,男,汉族,1969年2月21日生,市民,住阜宁县。被执行人:唐春梅,女,汉族,1972年6月5日生,市民,住阜宁县。本院在执行赵永红与江苏理想阀门有限公司、李跃专、唐春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除被执行人江苏理想阀门有限公司位于阜宁县城北六组的厂房已全部抵押给银行外,其他被执行人都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本案先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艾审判员 曹礼坤审判员 张加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施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