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刑终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正梅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正梅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刑终362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正梅(绰号“梅儿”),女,1968年8月20日出生于重庆市梁平区,汉族,文盲,务农,住重庆市梁平区。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4月16日被梁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4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重庆市万州区看守所。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正梅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7年6月19日作出(2017)渝0155刑初1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正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查获的毒品与毒资予以没收。原审被告人王正梅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正梅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王正梅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正梅撤回上诉。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2017)渝0155刑初17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红审判员 谭卫华审判员 王 雷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田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