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14民初12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荣文雅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陈新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文雅,陈新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4民初12341号原告:荣文雅,女,1982年5月9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住江苏省昆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瑶,上海宝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新富,男,1989年5月27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住上海市嘉定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营业地上海市黄浦区。负责人:张家庆,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钰杰,上海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荣文雅与被告陈新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以下称被告人保上海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荣文雅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瑶、被告陈新富、被告人保上海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钰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国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上列被告赔偿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医疗费107,9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0元、医疗辅助器具费282元、误工费40,000元、营养费5,400元、护理费7,500元、残疾赔偿金346,152元、鉴定费2,400元、住宿费660元、交通费1,000元、衣物损失费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律师费10,000元,总计537,064元。前款由被告人保上海公司分别在强制保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内承担赔偿责任(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强制保险内优先赔偿),超出保险理赔部分由被告陈新富承担赔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7日14时许,被告陈新富驾驶牌号为豫SGXX**小型轿车在嘉定区外冈镇五金城441号内由东向西行驶,适逢原告由西向东步行,由于被告陈新富驾驶不慎,与原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经公安部门认定,机动车驾驶员陈新富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被告人保上海公司系承保肇事车辆强制保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原告之伤经鉴定构成XXX伤残。被告陈新富辩称,对事发经过及责任认定无异议,律师费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其他由法院依法处理。被告人保上海公司辩称,对事发经过、责任认定无异议,本公司承保了肇事车辆强制保险及1,000,000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含不计免赔),本起事故发生在上述保险期间内,同意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医疗费金额应当扣除住院期间伙食费387.60元及无医嘱的外购药424元,自费药61,055.08元不同意赔偿。原告提供的5张护理用品收据非正规发票,且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对交通费、过路费发票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无法确认,酌情认可交通费200元。对营业执照复印件真实性无异议,但无法证明原告误工损失,酌情认可误工费按每月2,300元计算8个月为18,400元。营养费同意按每天30元计算135天为4,050元。护理费同意按每天40元计算150天为6,000元。残疾赔偿金346,152元无异议。同意在交强险内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在商业险内赔付鉴定费2,400元。住宿费系原告家属住宿产生,不予认可。衣物损失费酌情认可100元。律师费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1月7日11时40分许,被告陈新富驾驶牌号为豫SGXX**小型轿车在嘉定区外冈镇五金城441号内由东向西行驶,适逢原告由西向东步行,由于被告陈新富在倒车过程中驾驶不慎,撞倒原告致伤。经公安部门认定,机动车驾驶员陈新富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受伤后至上海市嘉定区瑞金医院北院等治疗,住院11天,花费医疗费107,562.40元。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的伤残情况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为原告因外力作用致胸12-腰3椎体压缩性粉碎性骨折,头部软组织损伤,左腕关节损伤等,现腰部活动受限,评定XXX伤残,酌情给予伤后休息180日,营养105日,护理120日;择期行内固定拆除术,酌情给予休息60日,营养30日,护理30日。为此鉴定,原告支付鉴定费2,400元。因当事人间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遂行诉讼。为此诉讼,原告花费律师代理费10,000元。另查明,原告为非农户籍。原告于2016年8月5日注册成立上海荣芮木业有限公司,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原告因本起事故造成了一定的衣物损失,并为治疗、鉴定及处理本起交通事故事宜花费了一定数额的交通费。原告因治疗所需,花费282元购买了一定数量的尿裤、海绵垫、热水袋等用品。被告人保上海公司承保了肇事车辆强制保险及1,000,000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含不计免赔),本起事故发生在上述保险期间内。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投保强制保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先由承保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双方按责承担。本起事故经公安部门认定,被告陈新富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各方当事人对该责任认定均未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保上海公司对于肇事车辆牌号为豫SGXX**小型轿车在其公司分别投保了强制保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1,000,000元(含不计免赔),本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未持异议,故被告人保上海公司应分别在强制保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保险理赔范围的费用应由被告陈新富承担赔偿责任。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所受伤残情况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医疗费金额107,562.40元中,金额为424元的外购药未提供医嘱,故应予以扣除。被告人保上海公司要求医疗费中自费药部分共计61,055.08元应当扣除的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告按照住院期间实际花费的伙食费387.60元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超过了相关标准,住院伙食补助费应根据原告住院天数按每天20元计算。双方对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残疾赔偿金346,152元、鉴定费2,600元达成一致意见,本院予以确认,并对原告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内先行赔付的请求予以准许。原告未举证证明其事发前收入水平或因此次事故造成收入减少的具体情况,仅凭营业执照复印件主张误工费40,000元,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难以支持,对被告人保上海公司酌情认可误工费按照每月2,300元计算8个月为18,400元的意见予以采纳。根据原告伤情,其主张营养费5,400元、护理费7,500元,尚属合理,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本案实际情况,交通费酌定为400元,衣物损失费酌定为200元。原告主张的住宿费,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律师费根据司法实践酌定为4,000元,原告主张的医疗辅助器具费282元,实为住院治疗期间合理范围的用品支出,本院予以支持。律师费及住院用品费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应由被告陈新富进行赔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荣文雅医疗费107,138.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0元、误工费18,400元、营养费5,400元、护理费7,500元、残疾赔偿金346,15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在强制保险内赔偿)、鉴定费2,400元、交通费400元、衣物损失费200元,共计502,810.40元;二、被告陈新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赔偿原告荣文雅住院用品费282元、律师代理费4,000元,总计4,28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070元,减半收取4,535元,由原告荣文雅负担172元,被告陈新富负担4,363元。被告陈新富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丹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瑛滢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