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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2民初2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王志强与邳州市占城镇占城东村民委员会、王大春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强,邳州市占城镇占城东村民委员会,王大春,王一新,时振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2民初2237号原告:王志强,男,1963年9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委托代理人:刘云棣,江苏好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永年,江苏好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邳州市占城镇占城东村民委员会(现邳州市占城镇占城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邳州市占城镇占城村。负责人:王大春,该村村主任。被告:王大春,男,1974年3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被告:王一新,男,1969年5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被告:时振中,男,1959年12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强诉被告邳州市占城镇占城东村民委员会、王大春、王一新、时振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志强未交纳诉讼费用,并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志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强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刘 刚代理审判员 魏 星人民陪审员 王成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法官 助理 纪瑞颖书 记 员 周筱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