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82执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靳念珍、陈保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靳念珍,陈保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82执403号申请执行人靳念珍。被执行人陈保国。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于2017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陈保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保国向申请执行人靳念珍支付912.5元及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但被执行人陈保国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保国的部分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根理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廖文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