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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4刑初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盘文婷盗窃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盘文婷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124刑初613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盘文婷,女,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小学文化,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2016年3月17日被北京市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31日被抓获并于当日羁押在永州市看守所,2017年6月5日被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经道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道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永州市看守所。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以道检公诉刑诉(2017)5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盘文婷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斌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罗洪华、吴芳嫒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卜文军担任记录。道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红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盘文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17日11时许,被告人盘文婷在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20号美博汇2楼225号商铺盗窃被害人刘甲金色苹果6Splus型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为人民币4050元。被告人盘文婷于2016年3月17日被当场抓获,被盗手机已退还给被害人刘甲。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盘文婷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盘文婷依法判处,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被告人盘文婷对起诉书指控其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基本一致。上述事实,被告人盘文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甲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李某新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视听资料,抓获经过、被告人盘文婷的户籍证明、扣押笔录、发还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被盗手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盘文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盘文婷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盘文婷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盘文婷盗窃的手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追缴并发还给被害人,未给被害人造成实际损失,对被告人盘文婷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盘文婷流窜作案,社会危害性较大,依法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盘文婷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盘文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31日起至2017年12月3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杨 斌审 判 员  罗洪华审 判 员  吴芳嫒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卜文军附刑法相关法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