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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01民初4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恩施仁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恩施仁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01民初4637号原告:恩施仁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土司路(盛世家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79870294X。法定代表人:黄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知青,男,生于1958年3月1日,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湖北省恩施市,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黄飞,男,生于1984年9月26日,汉族,湖北省巴东县人,现住恩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恩施仁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恩施仁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恩施仁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恩施仁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恩施仁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朱 晖审判员 郭韶华审判员 谭远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尹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