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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7101刑初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蒯敏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蒯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7101刑初310号公诉机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被告人蒯敏,男,199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虹口区,现住上海市静安区。辩护人沈树彬,上海市度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以沪铁检诉刑诉(2017)3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蒯敏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6月初,被告人蒯敏在闲鱼网发布出售陆龟的信息并与买家约定6月7日19时在本市曲阜路地铁站以5,800元的价格交易陆龟一只。2017年6月7日19时许,被告人蒯敏在上述地点准备进行陆龟交易时被民警当场人赃俱获。经上海野生动植物鉴定中心鉴定,上述陆龟为辐纹陆龟,系《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物种。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蒯敏系犯罪未遂,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蒯敏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蒯敏对指控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蒯敏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关于对蒯敏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恰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蒯敏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二、缴获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予以没收。蒯敏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乔淑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管晓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