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180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深圳市威恒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华拓聚能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威恒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华拓聚能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18053号原告深圳市威恒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科技北二路28号豪威大楼B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6387050W。法定代表人张文彬,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文康,广东财富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瑜,公司员工。被告深圳市华拓聚能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上村社区冠城低碳产业园B栋八楼B区、九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51268821。法定代表人刘克雄,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爱霞,广东维强(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威恒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华拓聚能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威恒电子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威恒电子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威恒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8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苑广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赵 洋书 记 员 苟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