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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执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浙江天瑞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南小宝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天瑞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南小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执396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天瑞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滨江大道2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5615495H。法定代表人:姜忠,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南小宝,男,汉族,1968年10月27日出生,住瑞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仲裁委员会(2015)温仲裁字第709号裁决书,业已受理申请执行人浙江天瑞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小宝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能按照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自觉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南小宝在本院(2017)浙03执396号执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南小宝银行存款人民币75万元整,不足部分,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吕绍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唐淑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