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03刑初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罗某某、陈某某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703刑初180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某,男,1983年8月25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南平市建阳区。因本案于2016年9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夷山市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男,1973年1月8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南平市建阳区。1995年7月3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7年6月2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邵武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因本案于2016年10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平市建阳区看守所。被告人罗某某被控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告人陈某某被控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一案,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6月26日以潭检生态刑诉(2017)22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振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某、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上半年,被告人罗某某、陈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至建阳区某镇某村某山场采伐2株红豆杉,并将2株红豆杉截成约10段原木,运至某镇某村游某的家中存放。2015年7月,经游某介绍以人民币7000元的价格向翁某1(另案处理)出售上述10段红豆杉原木,翁某1雇佣李某1(已判决)驾驶车牌号闽H×××××的小型普通客车,将10段红豆杉原木运至翁某1位于建阳区某小区19幢7、8号的车库内存放。经鉴定:罗某某、陈某某采伐的2株林木系野生南方红豆杉,属国家一级保护树种。另查,2015年期间,被告人罗某某经刘某(另案处理)介绍以1000元的价格向翁某1出售4段红豆杉原木,并雇佣魏某1驾驶车牌号为闽H×××××桑塔纳轿车运至某车库内存放。案发后,公安机关于2016年9月8日抓获罗某某,于2016年9月30日抓获陈某某,并将涉案红豆杉原木依法查扣。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陈某某非法采伐野生红豆杉2株,情节严重;被告人罗某某另非法出售野生南方红豆杉,其行为均巳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应当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罗某某的刑事责任,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陈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犯有数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罗某某对起诉指控辩解称:其没有参与砍伐红豆杉,只是帮助游某运输红豆杉,所得的3500元是运费。对起诉指控其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被告人陈某某对起诉指控的罪名和事实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1、2015年上半年,被告人罗某某、陈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至建阳区某镇某村某山场采伐2株红豆杉,并将2株红豆杉截成约10段原木,运至某镇某村游某的家中存放。2015年7月,经游某介绍以人民币7000元的价格向翁某1(已判决)出售上述10段红豆杉原木,赃款二被告人平分。后翁某1雇佣李某1(已判决)驾驶车牌号闽H×××××的小型普通客车,将10段红豆杉原木运至翁某1位于建阳区某小区19幢7、8号的车库内存放。经鉴定:被告人罗某某、陈某某采伐的2株林木系野生南方红豆杉,属国家一级保护树种。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的以下证据证实:1、证人翁某1的证言,证明2015年下年经游某介绍翁某1以7000余元的价格向罗某某、陈某某收购红豆杉原木十余段,部分是雇佣李某1的车运至武夷国际新城小区车库,部分自己驾驶三轮车去运输。收购的红豆杉除部分加工成工艺品出售,其佘均在车库中存放,案发后被公安机关查获。2、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明2015年7月一天,翁某1雇佣李某1的面包车到建阳区某镇某村“老游”(游某)家中运红豆杉原木至建阳区某城翁某1的车库,翁支付其约300元运费,当天在场的有罗某某,陈某某也有帮助装车。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明2015年上半年陈某某和罗某某在某镇某村一山场采伐两株红豆杉,并裁成1米、1.2米长的原木,运至某镇某村村游某的家中存放。此后通过游某作为中介向翁某1出售这批红豆杉原木,共得价款7000元,赃款二人平分。在游某家中出售时,罗某某和陈某某将红豆杉原木装上翁某1雇佣的面包车,司机是李某1。4、辨认笔录,证明经翁某1辨认向其出售红豆杉的是罗某某。经李某1辨认向翁某1出售红豆杉的人是罗某某,翁某1收购红豆杉时陈某某在场装车。经陈某某的辨认与其在建阳区某镇某村山场采伐红豆杉并出售的人是罗某某,向其和罗某某收购红豆杉的人是翁某1。翁某1收购红豆杉当天带去的面包车驾驶员是李某1。5、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2015年期间,陈某某与罗某某非法采伐二株红豆杉的地点在某镇某村某山场,第一株红豆杉位于某山场机耕路上方10米处,陈某某对采伐遗留的伐根及枝桠进行指认。第二株红豆杉位于某山场机耕路下方8米处,陈某某对采伐遗留的伐根及枝桠进行指认。2015年期间,罗某某与陈某某向翁某1出售十余段红豆杉段木的地点位于建阳区某镇某村游某家中,装车地点是距离房屋4米的大坪上。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照片及侦查实验,证明2016年11月29日翁某1对从某城19幢7、8号车库扣押的21段红豆杉进行辨认,其中标注A、Gl、G2、Hl、H2、H3、H4、J、K是2015年在麻某镇长坪村富垄自然村游某家中向罗某某、陈某某收购的。A、Gl、G2三段原木同属于一株红豆杉,原木A截取的切片与陈某某指认的交溪村45林班9大班2小班的2号红豆杉伐蔸伐面吻合。Hl、H2、H3、H4四段原木同属于一株红豆杉。7、鉴定意见,证明某镇某村某山场内一株被砍伐的树木,地径40厘米,树种系野生南方红豆杉,属国家一级保护树种;蓄积量0.7112立方米。某镇某村某山场内一株被砍伐的树木,地径36厘米,树种系野生南方红豆杉,属国家一级保护树种;蓄积量0.5432立方米。8、(2017)闽07刑终76号刑事裁定书、(2017)闽0703刑初37号刑事判决书,证明:2015年期间,翁某1经游某介绍向罗某某、陈某某以人民币7000余元收购十余段红豆杉段某,翁某1雇佣李某1驾驶车牌号为闽526**的小型普通客车将上述红豆杉段木运至其位于建阳武某小区19幢7、8号的车库内存放。9、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罗某某的身份情况,无前科。被告人陈某某的身份情况;1995年7月3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建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7年6月2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邵武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上述证据均经法庭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予以采信。关于被告人罗某某提出“其没有参与砍伐红豆杉,只是帮助游某运输红豆杉,所得的3500元是运费”的辩解,经查,认定被告人罗某某伙同陈某某共同采伐红豆杉的事实,有同案人陈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翁某1、李某1的证言证实,并有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照片及侦查实验、鉴定意见等证据相佐证,足以认定。被告人罗某某就此提出的辩解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2、2015年期间,被告人罗某某经刘某(另案处理)介绍以1000元的价格向翁某1出售4段红豆杉原木,后翁某1雇佣魏某1驾驶车牌号为闽H×××××桑塔纳轿车运至某城车库内存放。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的以下证据证实:1证人翁某1的证言,证明2015年刘某作为中介以1000元在麻某镇交溪村向罗某某收购四段红豆杉原木,雇了魏某1的车装运至某小区租用的车库里存放。案发后红豆杉原木被公安机关查扣。2、证人刘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刘某介绍翁某1向罗某某收购几段红豆杉原木,地点在某镇某村,魏某1(“光头”)帮翁某1运。事后翁某1给刘某500元介绍费。3、证人魏某1的证言,证明2015年翁某1雇佣魏某1驾驶黑色桑塔纳从某镇某村运输四段红豆杉原木到建阳某小区翁某1的车库,刘某(“胖子”)也在场装车。事后翁支付给其约200元运费。该车已经于2016年3月报废。4、辨认笔录,证明经刘某辨认在建阳区某镇某村出售红豆杉给翁某1的人是罗某某,翁某1收购红豆杉当天带去的桑塔纳驾驶员是魏某1。经魏某1指认其受雇于翁某1装运四段红豆杉原木当天刘某(“胖子”)在某镇某村并帮忙将红豆杉装上车。5、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经翁某1、刘某、魏某1辨认,罗某某向翁某1出售红豆杉的地点位于建阳区某镇某村公路边。并由魏某1运至建阳某小区19号楼7号车库。经翁某1对从某城19幢7、8号车库扣押的21段红豆杉进行辨认,标号为El、E2、E3、E4的四段段某是2015年在某镇某村贾墩自然村七公里桥公路边向罗某某收购的。6、鉴定意见,证明从某城19幢7、8号车库扣押的21段原木属野生南方红豆杉,属国家一级保护树种。7、(2017)闽07刑终76号刑事裁定书,证明2015年期间,翁某1经刘某介绍向罗某某以人民币1000元收购4段红豆杉段某,并雇佣魏某1驾驶车牌号为闽H×××××轿车运至国际新城车库内存放。上述证据均经法庭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予以采信。案发后,公安机关于2016年9月8日抓获被告人罗某某,于2016年9月30日抓获被告人陈某某。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案件侦查期间,被告人陈某某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上述涉案红豆杉段某在翁某1等人的案件中已被依法没收。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书证抓获经过、刑事裁定书、关于陈某某立功情况说明、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情况说明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陈某某违反森林保护法规,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野生南方红豆杉2株,情节严重;被告人罗某某另非法出售野生南方红豆杉,被告人罗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罗某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罗某某对起诉指控其犯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罪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本案的赃物已被查获,对被告人罗某某、陈某某可予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罗某某、陈某某上述情节认定符合查明事实,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某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犯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9月8日起至2020年5月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10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继续追缴被告人罗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4500元、被告人陈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3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高如心人民陪审员 黄建忠人民陪审员 蔡伍雄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叶作佳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行为“情节严重”:(一)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株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致使珍贵树木死亡三株以上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