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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81执恢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王兴刚与许世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兴刚,许世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81执恢298号申请执行人王兴刚,男,198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讷河市。被执行人许世福,男,197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讷河市。申请执行人王兴刚与被执行人许世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讷民初字第3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扣划了被执行人许世福银行存款,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讷河市人民法院(2017)黑0281执恢298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文忱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魏忠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