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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6执21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彩蓉、赵章享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彩蓉,赵章享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6执21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彩蓉,女,1977年11月5日出生,住平阳县。被执行人赵章享,男,1975年11月22日出生,住平阳县。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作出(2017)浙0326执219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赵章享所持有平阳县鸿翔鸽业有限公司80%的股权(出资额240万元)、温州纳若雅皮具有限公司80%的股权(出资额240万元)。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赵章享所持有平阳县鸿翔鸽业有限公司80%股权(出资额240万元)的查封。二、解除对被执行人赵章享所持有温州纳若雅皮具有限公司80%股权(出资额240万元)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陈胜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孔苗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