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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02执8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朱润花与张占文、庞红霞金钱给付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润花,张占文,庞红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2执849号申请执行人:朱润花,女,196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操场西街。被执行人:张占文,男,198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振华南街。被执行人:庞红霞,男,198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振华南街。申请人朱润花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0202民初11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5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占文、庞红霞金钱给付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四查,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提供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樊国怀审 判 员  刘 欣助理审判员  徐文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雅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