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5刑初1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2-06
案件名称
谢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C}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川0105刑初1007号 被 告 人 基 本 情 况 姓名 谢某某 曾用名 无 民族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文化程度 公民身份号码 政治面貌 户籍所在地 住所地 前科情况 无 强制 措施 2017年6月2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7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公 诉 机 关 指 控 意 见 公诉机关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公诉人 崔勇 起诉书文号 成青检公诉刑诉〔2017〕993号 指控 事实 2107年6月27日12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在本市青羊区西大街X号外路边,以200元的价格贩卖0.65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给滕某,被民警现场挡获。当场从谢某某身上搜出200元毒资,从滕某处查获购买的冰毒1小袋。 指控罪名 贩卖毒品罪 量刑建议 无 辩护 意见 被告人谢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审理 查明 的事实 与指控一致。 判决 理由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某某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法律 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 结果 一、被告人谢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7日起至2017年12月26日止)。 (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 二、本案中被公安机关扣押的毒品、毒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二、没收违法所得200元现金、作案工具银色iphone牌手机一部。 (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 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 组织 宣判 日期 审判员 泽跃华 二○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卓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