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5执13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朱秀英与阜南宏伟房地产开发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秀英,阜南宏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5执13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秀英,女,1978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身份证号342127197807073989,住安徽省阜南县鹿城镇中岗路79号401室。被执行人:阜南宏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南县鹿城镇运河路。组织机构代码55922875-1。法定代表人:陈伟,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朱秀英与阜南宏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阜南宏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6)皖1225民初2107号民事判决义务。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阜南宏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但其仍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阜南宏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2460.00元。本裁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崔士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