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5民初3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武汉市江夏区江南实业有限公司与武汉龙吟财务咨询有限公司、管祥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市江夏区江南实业有限公司,武汉龙吟财务咨询有限公司,管祥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5民初3689号原告:武汉市江夏区江南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际德,法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雄文,系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雅,湖北君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龙吟财务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璐,该公司经理。被告:管祥华。原告武汉市江夏区江南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龙吟财务咨询有限公司、管祥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武汉市江夏区江南实业有限公司未按期缴纳案件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武汉市江夏区江南实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判员 郑保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 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