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3民终8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李华仙、张丽与刘建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华仙,张丽,刘建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3民终8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华仙,女,1950年11月25日生,现住禄丰县。上诉人(本诉被告、反诉原告):张丽,女,1978年9月9日生,现住禄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仙(系张丽母亲),住禄丰县。被上诉人(本诉原告、反诉被告):刘建明,男,1966年8月15日生,住禄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生,义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李华仙、张丽因与被上诉人刘建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禄丰县人民法院(2016)云2331民初18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华仙、张丽收到本院《准予减交、缓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后至二审开庭前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华仙、张丽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倪志敏审判员 苏天喜审判员 何永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郑秋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