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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民初14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中山市嘉鸿贸易有限公司与中山市西门娱乐管理有限公司、黄铨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嘉鸿贸易有限公司,中山市西门娱乐管理有限公司,黄铨明,刘绮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14001号原告:中山市嘉鸿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港口镇民主社区南围7组(蝴蝶桥左边)厂房一首层第2卡、第二层、第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556281893。法定代表人:甘惠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嘉敏,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惠霞,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山市西门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三角镇五福路88号三角商业广场B08、B09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4UK9WH8N。法定代表人:黄铨明。被告:黄铨明,男,198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被告:刘绮韶,女,198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嘉鸿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西门娱乐管理有限公司、黄铨明、刘绮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山市嘉鸿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嘉鸿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嘉鸿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18元,减半收取1159元(该款原告中山市嘉鸿贸易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嘉鸿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贺铁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林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