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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6执8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帅凯与莫细连、郭建贤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帅凯,莫细连,郭建贤,何灶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6执8398号申请执行人:帅凯,男,199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青神县。被执行人:莫细连,女,1971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被执行人:郭建贤,男,197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新县。被执行人:何灶妹,女,197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帅凯与莫细连、郭建贤、何灶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208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三被执行人应偿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经查,未查到上述被执行人在本市有住所。本院依法向本市银行、房管、车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但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另经查,被执行人莫细连位于清远市清城区××西××座凤凰豪庭三幢8层04号房产已被其他法院处理,本院已向该院发函参与分配,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它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执行,未查到上述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0106执8398号案件本次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对本裁定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 林执行员 陈晓升执行员 彭 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豪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